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糧食安全、飲水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按照中央關于建設生態文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總體部署,我國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不斷深化,取得積極進展和明顯成效。根據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有關安排,在整合原環境保護部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職責,以及原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原農業部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的基礎上,生態環境部設立土壤生態環境司,進一步強化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管工作。土壤生態環境司主要負責全國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凈土保衛戰有哪些工作要做?一起來看看。
2016年5月,國務院發布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土十條”),這是我國“十三五”乃至更長一個時期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綱領,也是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的重要遵循。三年來,我們按照“打基礎、建體系、守底線、控風險”工作思路,認真貫徹落實“土十條”,積極協調發揮有關部門、地方和社會有關方面作用,統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各有關部門相繼出臺落實“土十條”重點工作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和任務分工;31個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十條”要求,制定印發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央財政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累計下達280億元,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土十條”實施三年來,耕地周邊工礦污染源得到有力整治,建設用地人居環境風險聯合監管機制逐步形成,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生態環境質量保持總體穩定,凈土保衛戰取得積極成效。
一是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土壤污染防治法》發布實施,從根本上改變了土壤污染防治無法可依的局面;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出臺污染地塊、農用地、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三個部門規章,正在研究制定建設用地、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辦法。制修訂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等國家標準,以及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指南等一系列技術規范。《土壤污染防治法》配套法規標準、制度框架體系基本建立。
二是扎實推進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等基礎工作。積極推進土壤污染狀況詳查,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主體任務如期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全面展開。會同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初步建成國家土壤環境監測網,基本實現所有土壤類型、縣域和主要農產品產地全覆蓋。11部委簽署土壤環境數據資源共享協議,建成并啟動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入庫數據約258萬條。
三是推動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配合農業農村部開展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試點,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全國多數省(區、市)編制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農業農村部組織在部分省份開展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試點和特定農產品種植結構調整區劃定試點。
四是強化人居環境風險防范。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評估制度,北京等多個省(區、市)依法公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部署應用全國污染地塊信息系統,推動污染地塊信息從國家到基層實現共享,夯實準入管理的基礎。全國絕大多數省(區、市)基本建立污染地塊準入管理機制,各地自然資源等部門從土地供應或規劃許可等方面入手,積極探索污染地塊用地準入管理的具體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對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開展督導調研,加強騰退土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五是切實強化污染源頭管控。生態環境部組織會同農業農村部等部門部署開展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三年行動,切斷重金屬等污染物進入農田的途徑。農業農村部組織開展化肥和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布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布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完善監管措施、強化監督管理,并有序推進在排污許可證核發中納入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責任和義務。
六是深入開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試點示范。生態環境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浙江臺州、湖北黃石、湖南常德、廣東韶關、廣西河池、貴州銅仁6個先行區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先行先試,為完善土壤環境管理探索經驗;指導河北雄安新區開展先行區建設,探索建立具有雄安特色的“健康土壤”先行區,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指導各地實施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項目,初步形成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技術模式。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