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 2.2—2008)(以下簡稱2008版大氣導則)自2009年4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在規范和指導我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隨著《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的逐步實施,O3超標、灰霾頻現等新的環境問題不斷凸顯,同時隨著近些年國際上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的不斷更新,對區域環境空氣質量中二次污染物的預測與評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原環境保護部啟動大氣導則修訂工作,并于2018年7月30日正式發布修訂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 2.2—2018)(以下簡稱2018版大氣導則)。
本次大氣導則修訂是在充分分析國內外有關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方法、管理制度等方面現狀,結合我國在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智慧環境監管、環評大數據分析等環境管理過程中對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的相關需求的基礎上,綜合開展的大氣導則修訂工作。
本次大氣導則修訂聚焦環境質量改善、落實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銜接,在簡化現狀監測、規范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和法規模型應用的基礎上,著力提高大氣環境影響預測的科學性、一致性和規范性。通過增加適合規劃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及二次污染物PM2.5、O3的環境影響預測評價的相關內容,填補現行大氣導則中相關技術方法的空白,提升環境影響評價導則的實用性。主要修訂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拓展導則適用范圍,增加規劃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方法,切實體現了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對于通過規劃環評的規劃已包含的建設項目,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預測可引用規劃環評的模擬結果,簡化預測工作量。
二是簡化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內容,規范環境質量現狀數據的獲取途徑和分析方法。大幅簡化環境現狀監測,明確以收集現有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為主,優先使用現有數據,在沒有相關監測數據或監測數據不能滿足評價要求時,才進行補充監測,大大減少監測工作量。
三是緊密聚焦環境質量改善,依據環境空氣質量現狀,分達標區與不達標區實行差異化評價要求。對于不達標區,需結合區域削減方案進行評價預測。在選擇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時,達標區應綜合考慮成本和治理效果,而不達標區應優先考慮治理效果,在只考慮環境因素的前提下選擇最優技術方案。
四是對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模型和方法進行修訂,增加適合二次PM2.5、O3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內容,解決現行大氣導則無法對PM2.5及O3的反應與生成進行預測評價的不足。2018版大氣導則結合正在編制中的《環境空氣質量模型遴選工作指南》及《環境空氣質量模型應用技術導則》等法規模型體系和規范性文件,從模型篩選、參數獲取、計算方法和評價內容等方面對環評中的環境影響預測進行了更為細致、系統和規范的規定[2]-[3]。
五是遵循分類管理思路,對于大氣環境影響很小的項目,簡化評價內容,只要求調查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達標情況、項目新增污染源和擬被替代的污染源,不再要求進行進一步的調查、預測和評價工作。
六是落實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銜接,在污染源調查、監測計劃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等環節考慮排污許可的要求。結合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推廣實施,以及環境大數據的建設需求,規范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內容、輸出結果及標準化表格,以滿足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證的有效銜接。
為保持連貫性和指導性,2018版大氣導則總體保持原2008版大氣導則的結構和框架。刪除2008版大氣導則中第8章“氣象觀測資料調查”,將相關內容并入到2018版大氣導則附錄B“推薦模型參數及說明”;刪除2008版大氣導則第10章“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相關要求并入到第8章“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新增第9章“環境監測計劃”。修訂前后章節設置對比如表1所示。
表1 2008版大氣導則與2018版大氣導則章節設置對比
2008版大氣導則 |
2018版大氣導則 |
1 適用范圍 |
1 適用范圍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3 術語和定義 |
3 術語和定義 |
4 總則 |
4 總則 |
5 評價工作等級及評價范圍確定 |
5 評價等級及評價范圍確定 |
6 污染源調查與分析 |
6 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 |
7 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 |
7 污染源調查 |
8 氣象觀測資料要求 |
/ |
9 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
8 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
10 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
9 環境監測計劃 |
11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 |
10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 |
附錄A(規范性附錄)推薦模式清單 附錄B(規范性附錄)估算模式所需參數及說明 附錄C(規范性附錄)報告書附圖、附表及附件要求 |
附錄A(規范性附錄)推薦模型清單 附錄B(規范性附錄)推薦模型參數及說明 附錄C(規范性附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基本內容與圖表 附錄D(資料性附錄)其他污染物空氣質量濃度參考限值 附錄E(資料性附錄)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自查表 |
導則修訂期間,編制組共邀請8家環評單位對116個環評項目的評價等級和預測范圍進行了測算,測算項目類型包括建材火電、化工石化醫藥、社會區域、采掘、冶金機電、輕工紡織化纖等,從評價等級和評價范圍對比結果來看,同等工作量的項目評價等級大部分未發生變化,部分評價等級升高,原先一級評價項目整體工作量降低。
由于2018版大氣導則規定編制報告書的項目需要提前考慮地形的影響,所以對于需要編制報告書的項目,超過70%的評價范圍會整體增大。而對于編制報告表的項目,評價范圍和評價等級與現行導則測算結果基本一致。根據編制組對全國上報的環評審批項目的統計結果來看,編制報告書的項目大約占審批環評項目總數的5%~10%。
測算結果表明,部分項目評價范圍的增大,將可能增加環境空氣保護目標調查和模型運行的計算時間等工作量。但是對于相同評價等級,2018版大氣導則要求的環境現狀評價工作量大大減少,預測周期縮短,基礎數據獲取途徑多樣化。整體上,2018版大氣導則的推出不會導致評價此類項目的工作量出現明顯變化。
此外,本次大氣導則修訂后,針對大量對大氣環境影響很小的三級評價項目,將進一步簡化評價內容,只要求調查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質量達標情況、項目新增污染源和擬被替代的污染源,不再要求進行進一步的調查、預測和評價工作,大大提高了此類項目的評價效率。
總體而言,本次大氣導則修訂也是落實環評“放管服”改革精神,基于“簡單問題簡化做,復雜問題認真做”的原則,對項目大氣評價工作有針對性地進行了調整,整體工作量普遍減少,對于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適當提高了預測與評價要求。
在2008版大氣導則實施過程中,由于空氣監測數據獲取途徑不暢通,環評中對現狀環境質量的調查評價主要是通過委托監測機構開展現場監測獲得現狀質量數據。而7天監測數據的代表性有限,監測時段、監測布點的篩選對監測結果影響較大,監測費用也居高不下(對于部分項目,監測費用甚至可能達到環評經費的20%~30%),環評機構、評估部門、環境管理部門對現狀監測的代表性和有效性一直爭議較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環評結論的可信度和權威性。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城市環境監測站點的監測數據已經實現實時公開,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也通過網絡發布公開全國各大城市的環境空氣質量數據和排名情況,并定期發布各大城市的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和考核結果。因此,本次大氣導則修訂提出,SO2、NO2、PM10、PM2.5、CO、O3等常規污染物的現狀評價“優先采用評價范圍內國家或地方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中評價基準年連續1年的監測數據,或采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發布的環境空氣質量現狀數據”。
對于那些評價范圍內沒有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數據或公開發布的環境空氣質量現狀數據的,2018版大氣導則也參照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664—2013),給出了監測數據的引用原則,盡可能地減少常規污染物的補充監測。通過簡化現狀監測,既能有效反映評價區域的環境質量現狀,又能大幅度減輕建設單位和環評機構的負擔。
同時,導則編制機構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也在積極開展大氣導則推薦模型的參數標準化研究和數據共享工作,做好大氣導則發布后的監測數據共享和數據標準化應用服務。
PM2.5濃度限值是在《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中首次提出的,但由于PM2.5的生成涉及復雜的化學轉化過程,2008版大氣導則并沒有給出明確的PM2.5模擬方法。雖然現有推薦模型(比如網格模型CMAQ)中可以考慮PM2.5的復雜生成過程,但是網格模型建立較為復雜,還需要提供相對比較精確的污染源清單,一般的環評機構還不具備這些模擬條件。本次大氣導則修訂,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排放的前體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實際環境影響,給出了不同的PM2.5計算方法,尤其是對于前提物排放量較小的環評項目,推薦采用系數法用于快速估算,以進一步簡化并規范中小型建設項目環評中的大氣預測工作。
導則編制組主要是基于全國污染源清單以及采用區域網格模型對全國范圍內的擴散模擬結果,并結合實際觀測結果,核算出我國不同區域SO2、NO2與硫酸鹽、硝酸鹽之間的換算系數關系。在采用Aermod、Adms等中小尺度范圍適用模型估算PM2.5時,最終推薦了根據SO2濃度換算為硫酸鹽濃度的比例系數取值0.58,根據NO2濃度換算為硝酸鹽濃度的比例系數取值0.44。
同時,課題組采用該系數進行了實際案例比較。對比結果顯示,采用該比例系數模擬得到的PM2.5濃度較采用Calpuff(考慮化學反應過程)得到的PM2.5濃度普遍偏保守(一般偏大50%~100%),可適用于在中小尺度范圍內且污染物排放量較小的建設項目環評過程中快速估算二次污染物的影響。
2018版大氣導則新增提出污染物年均濃度增量控制要求,主要參考美國環保署(PSD)最大允許增加量的管理要求。根據課題組對比梳理分析,美國提出的不同污染物的最大允許增加量,在一類區大概占我國環境質量年均標準的6.3%~16%,在二類區占20%~62.5%。編制組通過對歷年已審批項目的分析統計,并結合美國最大允許排放量情況,對一類區和二類區分別給出了10%和30%的增量控制要求。
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從我國各級審批系統上報的環評審批項目數據庫中,抽取了重點行業4500多個已經審批上報的環評項目,并對其中最大濃度占標率超過1%的287個項目的環評預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分別測算了不同增量控制要求對環評結論的影響,最終確定了一類區年均濃度增量不超過10%、二類區不超過30%的控制要求。測算結果表明,在參與統計的287個大氣環境影響重點項目中,有36個項目的最大年均濃度會達到或超過此增量控制要求。這也意味著,今后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對項目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的控制會更加嚴格。
為解決估算模式中無法估算多源疊加的影響的不足,2018版大氣導則新增提出進一步預測時,預測范圍應覆蓋的各污染物短期濃度貢獻值占標率大于10%的區域,以及PM2.5濃度增量超過1%的區域。其中對應的PM2.5濃度年均值增量為0.35μg/m3,增量值與美國標準保持一致,對應我國年均濃度標準(35 μg/m3)的占標率略嚴格于美國標準。以二級標準(SecondaryStandard, Class II Area)為例,美國PSD增量標準中最小需考慮的PSD增量標準對應的PM2.5年均濃度為0.3 μg/m3,占美國二級標準的2%。
在實際試點案例測試中,對于一個年產700萬t超大型鋼鐵全流程項目,對應的預測范圍邊長可能超過100 km,這也是比較符合實際情況的。
《中國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十四條規定“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對于不達標區,不能簡單的要求項目實施后環境質量預測結果達到環境質量標準。修訂版大氣導則結合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提出按達標區和不達標區分別進行預測和評價。
在達標區,評價項目正常排放污染物的短期濃度貢獻值應不超過環境質量標準,疊加現狀濃度后應不影響環境空氣質量的達標。而對于不達標區,則不能簡單的要求環境空氣質量達標,而是緊密聚焦環境質量改善,在符合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的基礎上,對于不達標區需結合區域削減方案進行評價預測。考慮到達標規劃目標濃度場以及區域污染源清單的獲取途徑可能存在一定難度,導則特別提出在不達標區的超標因子,可通過計算預測范圍的年平均質量濃度變化率k來論證評價區域環境質量的整體變化情況。在選擇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時,達標區應綜合考慮成本和治理效果,而不達標區應優先考慮治理效果在只考慮環境因素的前提下選擇最優技術方案。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已明確規定,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修訂后的大氣導則結合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與推廣,規范了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及結論,以滿足排污許可證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效銜接的管理要求。大氣導則在污染源調查、監測計劃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等環節均考慮了對接排污許可的要求,結合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以及環境大數據的建設需求[5],規范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內容、輸出結果及標準化表格。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部分建設單位或環評機構在評價過程中,為降低項目的環境影響預測結果,一味的降低排放源強而不考慮污染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即使能通過環評審批,但是在后續企業申報排污許可總量時,將可能面臨無法按排污許可量排污,從而面臨超標排放的情形。
(1)環評單位應充分考慮環境管理部門的審批需求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大氣導則要求,科學開展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為建設項目和規劃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在評價過程中,要做到實事求是,科學評價,合理優化,結論明確。在本標準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生態環境部及地方環境管理部門反饋,以利于本標準的下一步修改完善。
(2)各級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部門和技術評估機構在本標準頒布實施后,應按照導則要求,對大氣環境影響評價進行把關,規范和加強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及時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本標準實施后存在的問題,統一要求,規范實施。建議各地環境管理部門,結合當前“放管服”的要求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基礎的需求,積極協調環境質量現狀、環境敏感區等數據的公開和共享途徑,推動環境基礎數據的共享共用。
(3)本標準頒布實施后,各級環境管理部門或評估機構應及時開展對環評單位及評審專家的相關培訓,使其能夠準確掌握和應用本標準解決實際問題,而不僅僅是對其中文字和條款的生搬硬套。同時,還需修改現有各種培訓教材,推動2018版大氣導則的宣貫、學習與實施。重視導則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技術難點、管理問題及基礎數據需求,及時組織有關環評機構、技術部門、相關部委的專家、學者進行研討,找到合適的解決辦法,以指導評價工作的開展。
(4)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進行重大調整,以及大氣環境研究成果、國家法規模型管理制度和基礎應用研究有重大突破性進展時,應及時組織修編2018版大氣導則,以適應不斷深化的環境管理要求及科技發展。
(5)積極推進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研究,特別是關注數值模型方法在我國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應用,促進評價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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