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來,各級環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互相溝通,密切配合,對防止新的建設項目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項目投資主體和融資渠道正逐步形成多元化格局。因此,依法做好建設項目特別是中小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顯得更加迫切和重要,為加強這一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二、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法規要求,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對建設項目實施分類管理,認真做好審批工作,嚴格把關。
三、各級環保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聯系,互相溝通,密切配合。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及審批未通過項目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將登記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辦理營業執照,但依照有關規定應辦理環保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建設單位,應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或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未通過環保審批的項目,要依法予以處理。
四、各地環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20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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