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環〔2000〕99號
2000年8月28日
第一條 為準確地掌握我市污染源排污情況,加強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工業和建筑施工噪聲或者產生固體廢物、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都應當列入申報登記的范圍。
國家確定的十二種總量控制污染物應列入申報登記的必報內容,即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鎘、六價鉻,廢氣中的煙塵、粉塵、二氧化硫和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條 申報登記的事項包含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等排放情況;
(二)國家確定的12種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況;
(三)企事業單位環境管理及污染治理狀況;
(四)重點污染源及重點污染行業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狀況;
(五)排污申報登記數據庫;
(六)按流域、區域、行業匯總數據。
第四條 申報登記工作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協調、組織。
第五條 申報登記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發放申報登記表及有關參考資料;
(二)對申報單位的填報人員進行指導;
(三)組織申報單位的填報人員填寫申報登記表;
(四)對上報的申報登記表進行審查、核實,確保填報的數據規范、準確、詳細和完整。對未按時或未如實申報的限10個工作日內改正;
(五)對完成排污申報登記,并通過審核的排污單位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或《污染物排放臨時許可證》,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在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六)匯總申報登記表、建立檔案和動態數據庫。
原始申報登記表正本應存入工業污染源各企業檔案中,副本應裝訂成冊。申報登記有關文件應齊全,目錄、索引清晰。
第六條 每年的一月份起對上年度申報登記的排污單位組織年審。對有排污變化的企業,及時變更申報登記內容,對新增污染源應組織補報。年審及變更工作必須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
第七條 每年完成申報登記工作后,應編寫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技術報告。技術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廢水、廢氣、固廢、噪聲等管理狀況;
(二)總量控制的12種主要污染物排放概況;
(三)重點污染源、重點污染行業的分布及污染概況;
(四)申報登記企、事業單位的概況。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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