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1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污染防治,改善環境質量,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我市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是指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依法征收并納入財政預算的排污費以及財政預算安排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環保部門職責:
(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決算;
(三)編制年度資助指南,受理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考察、專家評審、招標和公示等,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庫的管理;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五)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六)負責跟蹤、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建立資助企業和資助項目的檔案并進行管理,負責項目驗收,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職責:
(一)審核安排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年度專項資金支出結構;
(二)審批年度專項資金決算;
(三)會同市環保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四)辦理專項資金撥款,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責任:
(一)如實提供相關的審批資料;
(二)制定項目投資預算,落實項目實施的條件和配套資金;
(三)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附屬材料。
第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三章 資助對象、資助范圍和支出結構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對象是在深圳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還必須是已按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按時足額繳納排污費,且沒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技術和工藝符合環境保護及其他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區的污染治理及清潔生產項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及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推廣應用項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以及生態工業園污染防治項目的建設;
(四)重點生態破壞治理項目,主要用于飲用水源地污染治理項目,以及其它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生態系統的恢復工程;
(五)重大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物資、應急設備的儲備;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以下項目:
(一)環境衛生、綠化、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以及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其他項目;
(二)已列入市、區兩級政府統一規劃,明確資金來源的污染防治項目。
第十條 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使用方式。
專項資金的80%以上用于對重點項目的資助。重點項目的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第四章 資助條件和標準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資助范圍,且已經納入我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劃和環保項目庫管理;
(二)項目實施后應有利于減少流域或區域污染負荷,改善和提高生態環境質量,保護區域生態安全,具有較好的環境效益;
(三)已按有關規定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具備開工條件或正在建設,項目計劃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四)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60%。
第十二條 在建項目只能申請一次無償補助或貸款貼息,已完工項目只能申請一次貸款貼息。
對重點項目的無償補助不超過600萬元,貸款貼息不超過300萬元;對非重點項目的無償補助不超過200萬元,貸款貼息不超過100萬元。確有需要超過以上額度的項目,環保部門按程序對該項目審查后會財政局報市政府單項審批。
貸款貼息金額以企業實際已支付的利息為依據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供貸款合同及其繳付利息憑證。
第五章 資助申報和審查程序
第十三條 市環保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市財政部門審核制訂年度資金支出結構意見,報分管環境保護的市長審批后執行。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申請由市環保部門受理。
項目單位需將以下材料報送市環保部門:
(一)申請專項資金的正式文件;
(二)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條 市環保部門對項目申報條件、材料完整性等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在一個月內退回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市環保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同時,另外組織有關工作人員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專家評審工作和工作人員實地考察工作應分別獨立進行。
經評審符合要求而且專家評審意見和實地考察意見相一致的項目,才能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審查程序如下:
(一)市環保部門應根據專項資金情況,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順序從項目庫中選出擬資助項目;
(二)市環保部門將擬資助項目的安排意見送市財政部門進行復核;
(三)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市環保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市環保部門根據社會公示結果,進一步篩選項目后,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五)除貸款貼息外,市環保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簽訂專項資金投入及使用合同;
(六)市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和資助對象有關規定撥付專項資金。
申請使用中央和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環保部門從項目庫中篩選出推薦項目。中央和省另有規定的,按照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金和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獲得無償補助的項目單位必須在監管銀行開立專戶,專款專用。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并正式實施后,市財政部門撥付無償補助資金到項目單位的專用賬戶。項目單位應在財政專項資金到位起30個工作日內將等量的資金存入專戶,與專項資金一起按項目資金計劃使用。
市環保部門對無償補助資金的使用和項目進度進行跟蹤管理,資金使用超出范圍的,可授權監管銀行拒付,市財政部門負責確定監管銀行并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對貸款貼息的項目,必須通過市環保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并合格后,由市財政部門一次性將貼息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招投標管理規定,對其實施的污染防治項目進行招投標。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確保項目進度和質量。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財務規章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資金,符合政府采購條例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政府采購。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按預定時間完成項目,確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完成的,須向市環保部門遞交延期完成報告;項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實施,或繼續實施已無必要時,項目單位應向市環保部門申報項目終止,由市環保部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負責催促項目單位將申請的專項資金歸還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項目單位應當向市環保部門申請項目驗收,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單位申請驗收的正式文件;
(二)項目竣工資金決算表;
(三)市環保監測部門出具的監測報告;
(四)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表;
(五)市環保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市環保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后,經審查符合驗收要求的,應在1個月內組織專家進行項目驗收。
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余無償補助,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并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市環保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已完成并通過驗收的項目所結余的無償補助,由市財政部門負責收回。
第七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環保部門負責對項目治理方案、項目實施進度和污染物削減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管理,對項目實施組織績效評價。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并開展整體績效評價。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審查申請人再次申請專項資金的參考依據。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違反合同規定導致項目延期、取消或終止的,或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權限由市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存在上款違規行為的單位,市環保部門5年內不受理資助申請,并將受資助單位及責任人列入政府資助誠信黑名單。
第二十六條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專項資金資助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由市環保部門取消其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市財政部門按照《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參與評審、評估的專家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咨詢專家資格,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認真履行職責,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出現失誤,經查證屬實的,或與項目單位人員串通、弄虛作假,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的,由市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的權限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申報安排。
第三十條 本辦法頒布之前市環保部門單獨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停止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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