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發(2007)1號
( 2007 年1 月9 日)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和國際化城市、國家創新型城市,根據《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 ] 39 號)和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現就我市加強環境保護建設生態市作出如下決定。
一、全面突出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建設充滿活力的可持續發展生態市
(一)建設生態市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深圳經濟特區建立以來,歷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在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同時,我市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加強,生態環境質量總體保持良好,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勢頭基本得到遏制,并獲得了“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全球環境500 佳”等榮譽,為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市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短時間高強度的開發建設,使其他城市分階段緩釋出來的資源環境問題,在深圳集中顯現,資源環境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制約不斷加劇,“四個難以為繼”的矛盾日益突出。深圳要在新世紀新階段實現新的更大發展,就必須切實探索和形成破解資源環境緊約束的科學發展對策,推動自主創新,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環境保護,建設生態城市。生態市是以系統生態學理念為指導的一種理想城市發展模式。它通過綜合協調城市經濟社會活動與資源環境間的相互關系,實現城市經濟持續穩定發展、資源能源高效利用、生態環境良性循環和社會文明高度發達。因此,在進一步鞏固和深化“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成果的基礎上,貫徹環境優先方針,全面推進生態市建設,是深圳在新的發展時期的更高追求,是深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克服“四個難以為繼”,實現和諧深圳效益深圳發展目標的必然選擇。各級黨委、政府必須站在全局的高度和事關深圳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到深圳建設生態市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建設生態市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建設生態市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刻把握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征,以轉變發展模式為主線,以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體制機制創新和科技創新為動力,堅持經濟建設與生態建設同步、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并重、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雙贏,加快構建協調發展的生態經濟體系、自然宜居的生態環境體系、和諧友好的生態文化體系、權責明晰的生態環境執法和保障體系,努力開創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增長、促進社會和諧的新局面,把深圳建設成為充滿活力的可持續發展生態市。
在實際工作中應把握好以下幾項原則:
——堅持環境優先。自覺遵循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把環境優先的理念體現在經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宏觀決策上,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在經濟發展的同時自覺服從環保要求,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社會發展。
——堅持以人為本。把滿足市民日益提高的環境質量需求作為環保工作的出發點,保障和鼓勵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堅決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切實解決市民關注的影響群眾健康的環境問題。
——堅持重點突破。重點從源頭上防治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加大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綜合整治力度,有計劃、有層次地推進生態市建設。著力推進特區外環境保護,實現特區內外生態建設均衡協調發展。
——堅持機制創新。突出加強管理體制創新,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嚴格環境保護績效考核,增強環境監管的協調性、整體性。大力推進區域、部門和社會等多種資源的優化配置,建立統一、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系。
(三)建設生態市的工作目標。
到2010 年,全市生態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得到根本遏制,城區內重點河流消除劣Ⅴ類水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的生態格局不斷完善,生態系統功能不斷增強,公眾生態意識普遍提高。環保投資占GDP 比重達到3 %以上;單位GDP 能耗控制在0 . 531 噸標煤/萬元以下,單位GDP 水耗控制在27m3/萬元以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配套完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80 %以上,污水回用率達到20 %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 %以上,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率達到100 % ;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在2005 年基礎上削減20 %。
到2020 年,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良性循環,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全面建成生態市。
二、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增長,建立協調發展的生態經濟體系
(四)按環境容量優化區域布局。
實施《 深圳生態市建設規劃》,將全市劃分為重點保護區、控制開發區和優化開發區。逐步提高重點保護區和控制開發區的環境準入和排放標準。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重點保護區內,禁止開發建設除道路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旅游設施、公園四類項目以外的項目,逐步恢復和提升生態功能;在控制開發區內,嚴格控制土地開發規模和開發強度,限制不符合生態功能定位的產業發展;在優化開發區內,加快調整產業布局,實行集約開發,提升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落實總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各區、各街道,分配到排污單位。
(五)以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把堅持產業第一與堅持環境優先有機結合起來,更加積極主動地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和循環經濟戰略,著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快建設以自主創新為動力、以循環經濟為核心的生態經濟體系。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環境準入標準,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經濟效益好的優勢行業、優勢企業和優勢產品,為生態市建設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建立循環經濟考核指標體系,將發展循環經濟的主要指標和主要任務落實到產業政策中。對新建的工業園區,嚴格實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按照循環經濟要求布局建設項目;對現有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基地,實施環境影響回顧評價,根據環境容量和循環經濟要求進行調整和優化,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新建、改建、遷建項目必須實施廢冷、廢熱、廢棄物循環利用,到2010 年全市工業污水回用率達到40%以上。積極開展創建環境友好企業、節能示范企業、節水示范企業、清潔生產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活動,促使企業單位產品水耗、能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對污染物排放超標的企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加快推進工ISO14000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規模化企業認證比率達到20 %以上。大力推進建筑節能工作,所有新建建筑必須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既有建筑按計劃開展節能改造。
(六)通過控制污染優化產業結構。
把加強環境保護作為調整優化經濟結構的重要手段,在保護環境中求發展。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污染物削減計劃的區域,暫停審批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定期公布我市鼓勵、限制、禁止類產業和工藝目錄,對不符合產業導向、產業布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或對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工藝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企業,一律不準立項,不予審批用地,不予辦理相關工商登記。建立落后工藝、技術以及重點污染行業退出機制,制定強制淘汰的工藝、技術和行業名錄,對列入名錄的企業,采取限期改造、整體搬遷、異地發展等措施,限期淘汰、關停或搬遷。
(七)加快發展環保產業。
制定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優惠政策,強力推進環保產業的發展,使環保產業成為具有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新興支柱產業。加強政策扶持和市場監管,培育一批擁有知名品牌、核心技術突出、自主創新能力強、市場占有率高的優勢環保企業。凡確定為重點發展的環保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建立健全環保產業社會組織,增強行業自律能力。
(八)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
探索排污權交易的方法,加快制定規范排污權交易的政策和措施。落實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處置收費制度。逐步完善環境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制度。落實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廢物綜合利用和火電廠脫硫等優惠政策,實施清潔能源發電、垃圾發電、脫硫發電優先上網和差別電價。逐步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形成水源保護和其他敏感生態區域保護的財政補貼和轉移支付機制。
三、持續改善和提升環境質量,建設自然宜居的生態環境體系
(九)加強區域生態環境建設。
堅持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并重。嚴格執行《 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禁止毀林種果、陡坡開墾、違法開發、過度開發。對重要生態功能區實施恢復重建工作,逐步騰退不符合生態功能保護要求的用地,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全面實行退果還林。加強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郊野公園、市政公園和社區公園的規劃與建設。加大水土保持力度,治理水土流失。全面實施“東西貫通、陸海相連、疏通廊道、保護生物踏腳石”的生態空間保護戰略,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依托山體、水庫、海岸帶等自然區域,構建“四帶六廊”區域生態安全網絡。進一步加強人居生態環境建設,均衡布局公共綠地,多渠道拓展城市綠化空間,鼓勵立體綠化,積極推廣屋頂和垂直面綠化。加大生物多樣性保護力度,采取措施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入侵。
(十)建立生態環境資源帳戶。
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資源清查和評估,建立生態環境資源帳戶。每年對全市及各區的生態環境資源存量進行核算,把核算結果作為優化區域布局和建設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建立“環境會計”制度,對轄區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投入進行效益核算,提高生態環境資源的利用效率與效益,并通過生態環境建設實現收支相抵、略有盈余。
(十一)繼續實施治污保潔工程。
以治污保潔工程作為落實改善全市環境質量任務的平臺,有計劃組織和安排環境基礎設施和污染防治工程項目。積極推進《深圳市治污保潔工程行動計劃(2006 一2010 年)》,實現環保規劃、行動計劃、環境目標的銜接。進一步加強對治污保潔工程的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嚴格實施《深圳市治污保潔工程考核試行辦法》,定期檢查考核,落實責任,確保任務如期完成。
(十二)重點開展水污染綜合整治。
遵循“節水優先、治污為本、多渠道開源”的原則,實施“截、治、清、補、管”的水污染控制和水生態環境改善基本策略,遏制城市水體環境惡化的趨勢。修復和建設水生態系統,維持城市水體的景觀和生態流量,實現水體環境質量達標、水環境生態健康的目標。積極推進“正本清源”行動,在特區內深入開展雨污錯接亂排整改,強化支線管網整治和建設,進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在特區外切實加大市政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力度,完善污水收集、輸送和處理系統。盡快實施污水廠深度處理,大力開展中水回用,推進雨洪利用工作。采取最嚴格的措施保障飲用水源水質安全。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路段建設防護欄、雨水收集預處理系統等污染防治設施,在重點地段安裝視頻監控設備。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嚴禁建設任何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堅決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加快城市備用水源建設,做好飲用水源應急儲備工作。完成深圳、西麗、鐵崗、石巖四大水庫的入庫支流整治。完善水源地截污工程,在主要水庫建設河口自然濕地前置庫。
(十三)大力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深入開展以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顆粒物排放為主的大氣污染防治。排放二氧化硫的重點企業必須配套建設脫硫裝置和除塵設施,逐步建設脫氮裝置。加快能源結構調整,提高清潔能源比重。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全面實施嚴于現行國家標準的機動車排放標準,淘汰污染嚴重的機動車。開展對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的油氣回收工作。以采石場、市政設施、房地產開發等施工工地為重點,全面加強城市道路揚塵和建筑施工揚塵防治。
(十四)全面推進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加強對商業網點、娛樂場所等主要生活噪聲源的監管,嚴格控制經營場所噪聲擾民。調整和優化城區交通運輸格局,加快地鐵建設步伐,推廣應用低噪路面材料,建設完善綠化帶、隔聲屏障等噪聲控制設施,降低城市道路交通噪聲。嚴格控制建筑工地夜間施工噪聲。及時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的各類噪聲污染擾民問題。
(十五)深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積極推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收集,推進餐廚垃圾綜合處置,完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妥善處理垃圾滲濾液。對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全部實施無害化處理處置。推進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建設廢物交換中心和廢舊電子電器回收利用設施。加強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的隊伍建設,強化對核與輻射源的監管。
(十六)著力解決直接危害市民健康的環境問題。
深入研究土壤、大氣環境污染、城市熱島效應對市民健康的累積性影響和潛在危害,制定環境健康公害防治預案。在環境問題集中、直接危害群眾健康的重點區域,采取調整城市規劃、加強污染治理、搬遷污染企業等措施,消除環境污染。實行環境信訪跨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及時依法處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檢察機關依法及時支持受害者對重大環境污染損害的訴訟活動,司法行政部門進一步完善環境污染訴訟法律援助制度。
四、倡導生態文明,構建和諧友好的生態文化體系
(十七)培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文化。
在社會公德教育中增加保護環境的內容,在職業道德教育中加入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內容,在家庭美德教育中強化熱愛自然的內容,使生態文化成為社會主義和諧文化的重要內容,形成符合傳統美德和時代精神的環境道德規范和行為規范。
(十八)加強環保宣傳教育。
大力普及環境保護和生態市建設基本知識。積極開展生態倫理和環保警示教育,增強全社會環境憂患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加強對黨員干部和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增強落實環保優先的自覺性。各類新聞媒體設立環保公益宣傳專欄或專版,定期發布環保公益廣告。加強環保教育基地建設,2007 年建成5個環保教育基地。
(十九)大力開展生態創建活動。
政府部門率先創建環境友好型機關。繼續開展綠色學校、綠色社區和綠色家庭等綠色系列創建活動。全面推動環境優美城區、生態區創建活動。到2008年,全市達到國家環境優美城區標準的街道數量超過25個,鹽田、龍崗兩區要爭創國家級生態區;福田、羅湖、南山、寶安要加快生態區創建步伐。到2010 年,達到國家環境優美城區標準的街道數量超過40個,全市六區全部建設成國家級生態區。
(二十)倡導綠色消費。
制定《綠色產品政府采購目錄》,政府通過價格優惠、評標加分等方式,引導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優先采購綠色產品。鼓勵公眾購買環境標志產品、環境認證產品等綠色產品,抑制過度包裝、豪華裝飾,避免或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大力提倡節約用水、節約用能,推廣使用太陽能、風能、潮汐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在全社會形成綠色消費的風尚。
五、創新環境管理,構筑權責明晰的環境執法體系
(二十一)實現環境監督管理全覆蓋。
積極推進數字化環保工程建設,及時統一發布環境數據信息,不斷完善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網絡。實施網格化管理,實現環境監督管理全覆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各部門環境管理職責,環保部門統一履行環境規劃、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發布等環境保護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政府相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加強環保機構隊伍建設,充實一線執法隊伍力量,各街道要指派有關人員承擔環保工作,切實提高環保執法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二十二)全面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逐步增加排污許可證控制的污染物種類,落實排污總量指標和分階段削減要求。堅持“超標即違法,超標必處罰”的原則,督促企業的排污量限制在排污許可證核定的指標范圍內。對無證排污或超過許可證規定排污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直至吊銷排污許可證。因違法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必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懺悔,承諾限期整改,并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二十三)提高突發性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
加快建立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的環境應急處理機制,建立環境預警信息系統和環境災害應急監測系統。加強應急物資、裝備和專業隊伍等應急保障能力建設,提高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對水體、空氣等環境要素的常規性監測工作,逐步開展對土壤、輻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的監測,以及對生態系統演變、大氣灰霾、赤潮等的研究性監測,分析研究潛在的環境問題和環境風險。
(二十四)構建企業環保誠信體系。
對企業的環境行為定期進行審核和評估,確定不同的信用等級,制作企業環保誠信檔案。每年定期發布優秀環境行為企業名單和環保誠信污點企業名單,把企業環境行為信息作為環境監督管理,提供商業信貸、外貿出口、工商年檢和企業上市等方面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政府部門不得授予環保誠信污點企業及其負責人任何榮譽稱號,不得采購該類企業的產品,不得給予各類政府資助和獎勵。
(二十五)建立企業自覺履約制度。
注重發揮守法排污模范企業的示范作用,大力推動鵬城減廢行動。環保部門與重點排污企業按照自愿原則簽訂環境保護協議,督促企業以自覺履約方式主動實施嚴于國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節約資源,并積極實施綠色采購。引導企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主動采取消除危害、恢復環境、實施經濟補償、服務社區居民、提供福利設施、優先考慮就業等措施,努力化解環境矛盾。
六、健全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完善生態市建設保障體系
(二十六)建立環境和發展綜合決策機制。
全面實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編制綜合規劃、專項規劃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準該規劃。市、區黨委每年聽取一次環境保護工作匯報。成立市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委員會,市長任委員會主任,主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任委員會副主任,市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和相關領域專家為成員。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
(二十七)完善環保投入機制。
市、區兩級政府把環境保護投入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隨著經濟增長逐步加大投入。市公共財政在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方面適當向特區外傾斜。市財政每年撥款3000 萬元,用于環保獎勵和環境科研工作。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益中分別安排一定資金用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土地使用、貸款貼息、服務價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環保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逐步完善政府主導下的社會多元化環保投入機制。對環境保護協議中明確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列入財政安排的技術進步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
(二十八)建立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環境保護考核機制。
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建立領導干部環境保護目標任期審計制度,實行年度和任期目標管理,凡在任期內有兩年未完成環保目標的,一律不予提拔或重用。市委組織部會同市監察局、環境保護局等部門研究制定與科學發展觀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實績考核制度。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并把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從2007年開始,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區萬元GDP 水耗、萬元GDP 排污強度、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和飲用水源地環保指標。對因行政不作為或作為不當而未按要求完成環保任務的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二十九)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加大人大、政協對環保工作的監督。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環境質量公報和企業環境行為公告等制度,及時發布污染事故信息,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建設項目和重大政策,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社會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推行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制度,繼續實行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鼓勵發展民間環保組織,提升市民環境保護的自我組織能力。
(三十)健全環境科技創新機制。
制定并實施環保科技發展規劃。建立環保新技術的研發、孵化和推廣應用基地,增強環保科技輻射力。建立環保關鍵技術重點實驗室、環保科技產業基地,優先開展對電鍍、線路板等重污染行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開發、應用和推廣,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主導產品。加強環境基礎科學研究和潛在環境問題研究,盡快突破長期制約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關鍵性科技難題。進一步完善環保人才培養機制,加大對環保人才的培養力度。建立以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主體,以大型企業和公共研發平臺為依托的環保人才引進和培養體制。廣泛吸引海內外高級環保人才來深全職、兼職或短期工作。
(三十一)建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交流機制。
積極參與珠江三角洲地區區域環境保護協作,加強與港澳地區的合作,以區域環境質量的改善促進生態市建設。積極開展環保國際交流合作,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環保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提高環境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積極宣傳我市生態市建設和加強環境保護的工作成效。
(三十二)完善環境法制保障機制。
充分利用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和較大市立法權,加快環保立法進程,健全生態市建設的環境法規體系,為進一步加大環境保護執法力度提供法制保障。抓緊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自然生態保護、資源節約、清潔生產審核、循環經濟配套制度、污染物排放削減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加大處罰力度,適當擴大環境保護行政強制權,下放限期治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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