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環〔2000〕98號
2000年8月28日
第一條 為規范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管理,根據國家和深圳市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要求,結合本市污染源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負責監督管理的污染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局可對其依法作出限期治理決定:
(一)排放污染物不能穩定達到規定的標準:
穩定達標排放是指在過去一年不少于4次的排放廢水污染物正常監測中,達標率大于80%;在過去一年不少于2次的排放廢氣污染物監測中,各項指標均達到規定的標準或雖發現有超標現象,但在連續采樣監測中達標率大于80%;
(二)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三條 對于位于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海濱浴場等重要地區的污染源,或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破壞較嚴重的污染源,由本局依法責令其停產治理。
第四條 限期治理決定程序如下:
(一)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每年的1月15日前對上年度污染源監測數據進行清理匯總,報監督處;監督處于1月30前以監測報告為依據,對上年度污染源達標情況進行清查,列出全年達標率低于80%的污染源名單;
(二)市環境監理所、東深水源辦等單位對監督管理中發現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污染源向監督處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議;
(三)本局監督處對擬限期治理污染源,所聘請有關環保技術專家成立技術專家組,對其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現場考察,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狀況評估規范》進行評估;
(四)對污染防治設施設計不合理、處理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超標排污的,由本局監督處草擬限期治理決定書;對管理不善導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不正常,由監督處擬定限期整改決定書;
(五)本局監督處將草擬的限期治理決定書及相關材料送本局法規處核議;
(六)本局監督處將經核議的污染源限期治理決定書報主管領導簽批;
(七)本局監督處負責送達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決定書。
第五條 限期治理決定書應當包括:
(一)限期治理的項目(對象)名稱;
(二)限期治理的原因;
(三)限期治理的內容與要求;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五)逾期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法律后果;
(六)告之不服決定的復議與起訴權;
(七)決定機關名稱及決定日期;
(八)明確限期治理期間排放污染物要繳納排污費。
第六條 被限期治理污染源的主要義務:
(一)制定治理方案,委托有資格的環保咨詢機構對治理方案進行評估,并報監督處備案;
(二)籌措治理資金,組織人力、物力,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三)接受本局的現場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并按月向監督處報告治理進度;
(四)向本局提交治理設施竣工和調試報告,申請竣工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保證治理設施正常運轉并達標排放。
第七條 在限期治理過程中,本局監督處指定責任人對被限期治理的污染源進行現場跟蹤檢查,并建立限期治理項目臺帳,填寫跟蹤檢查表,掌握其每月的治理進度和質量,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和要求。
第八條 除特別說明外,限期治理決定書中要求的期限為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的期限。設施的調試期由本局在竣工檢查后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調試期滿后,污染源必須實現達標排放。
被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在限期內完成治理任務的,應提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延長期限。
申請延長期限須提供書面申請報告,報告應寫明申請延長期限的理由,必要時須附有關證據。本局在收到申請報告15日內將批復意見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單位。
第九條 限期治理項目污染防治設施主體工程竣工后,由被限期治理單位向本局提出竣工檢查申請。
本局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由本局召集市環境監理所、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等有關人員成立技術審查小組,進行現場竣工檢查。程序如下:
(一)聽取建設單位的情況介紹;
(二)聽取污染防治設施設計、施工單位的情況介紹;
(三)現場檢查環保設施和主體工程的建設情況;
(四)詢問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關情況;
(五)討論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六)按合議制度作出竣工檢查初步意見。
第十條 經現場檢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同意通過竣工檢查,允許其進入設施調試期,并決定驗收監測的項目和采樣頻率:
(一)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安裝委托具有相應環保技術資質的單位進行;
(二)工程按照環保審批的要求進行建設,工藝完整,設施已完成安裝、調試;
(三)污染防治設施的技術方案和合同已報本局備案;
(四)污染物排放口符合規范化要求,裝有排污計量裝置,具備監測采樣條件,設置了標志牌,沒有不合理的其它排污口;
(五)竣工資料及圖紙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一條 限期治理項目的調試運轉限期一般為30至90天,僅有物化處理工藝的項目一般為30天,有生化處理工藝的項目一般為90天,特殊工程經報批可適當延長。
第十二條 污染防治設施調試完成后,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委托具有法定監測資格的監測單位對污染治理的效果進行采樣監測,并依監測結果和治理工程的實際情況編寫限期治理工程驗收報告,向本局提交限期治理驗收申請。
第十三條 驗收的程序除執行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外,重點檢查污染防治設施調試情況和治理效果。
驗收小組同意通過驗收后,本局監督處經辦人匯總驗收意見報處領導簽批,重大項目報主管局領導批準。
第十四條 被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經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應重新校核排污量,按規定辦理排污申報登記變更,并申請排污許可證。
本局應按《深圳經濟特區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核發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 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污染源,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處罰。
第十六條 限期治理檔案材料在驗收合格后15日內,由監督處經辦人按《工業污染源檔案管理辦法》予以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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