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環〔2000〕93號
2000年8月28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施工噪聲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全市建筑施工噪聲管理的組織、監督和協調工作。
第三條 對建筑施工噪聲實行市、區環保部門分級管理:
?。ㄒ唬┦协h保部門負責羅湖區和福田區內市政工程項目、重大工程項目、15層(含15層)以上大廈及特殊區域的建筑施工噪聲管理;羅湖、福田區內同一建筑工地中既有高層建筑(15層以上),又有多層建筑的(14層以下),整個工地由市環保部門統一管理;
?。ǘ┝_湖、福田區環保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市環保部門管轄以外的建筑施工噪聲的管理;
?。ㄈ┠仙健Ⅺ}田、寶安、龍崗區環保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建筑施工噪聲的管理;
?。ㄋ模┥呖诃h保所配合市、區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的建筑施工噪聲進行管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應充分考慮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合理布局作業機械,妥善安排施工時間,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第五條 建筑施工作業噪聲可能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的,施工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開工前15日內向對該項目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以下簡稱為環保部門)提出申報,申報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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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進度和安排;
(三)建筑施工場所和作業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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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擬采用的防治措施;
?。┙ㄔO單位和施工單位環保聯絡員姓名和聯系電話。
第六條 建筑施工噪聲申報登記程序:
(一)施工單位和個人在申報時認真填寫《建筑施工場地噪聲申報登記表》(一式三份),單位蓋章后報環保部門;
?。ǘ┉h保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并在10日內向申報單位發放《建筑施工場地噪聲申報登記證》。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深圳經濟特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不得在施工現場生產混凝土。因特殊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生產的,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報環保部門驗收通過后,方可在現場生產混凝土。
第八條 施工現場禁止使用產生強烈噪聲的設備(如柴油發電機等),若因條件所限,確需使用的,應報環保部門批準,并采取防治環境污染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對確因技術條件所限,通過治理排放的噪聲仍不能達到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的,應采取限制施工作業時間等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對周圍居民造成影響的,應在環保部門主持下,與受影響居民協商解決。
第十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施工單位必須遵照法定的施工時間,禁止中午(12∶00-14∶00)和夜間(23∶00-次日7∶00)進行有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作業除外),符合條件確需連續施工作業的,經建設部門預審后向環保部門申請,經批準取得《施工噪聲許可證》后,才可施工。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的,可批準連續施工作業:
?。ㄒ唬┮蚧炷翝补嗖灰肆羰┕たp的作業,一般為地下室和頂層封頂部份,以及大型裙樓的轉換層;
?。ǘ┹^大型樁的沖孔、鉆孔樁成型;
?。ㄈ┮虻缆纷枞颍潦胶徒ㄖU料白天無法清運的;
?。ㄋ模┢渌厥馇闆r。
可審批連續施工時間最多至次日凌晨2∶00。
第十二條 在住宅區、居民集中區、文教區、療養區、旅游區或其他特殊區域進行產業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應向環保部門申請取得《施工噪聲許可證》。
第十三條 《施工噪聲許可證》審批執行以下程序:
(一)施工單位在環保部門領取《施工噪聲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填寫后送建設主管部門初步審核;
?。ㄈ┉h保主管部門經辦人現場核實;
?。ㄋ模┙涋k人提出審批意見;
?。ㄎ澹┯嘘P負責人審核后加蓋公章發放《施工噪聲許可證》。
環保部門應在收到施工單位申請后10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四條 《施工噪聲許可證》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施工單位、建設單位;
?。ǘ┕こ堂Q;
?。ㄈ┦┕さ攸c;
(四)施工內容;
?。ㄎ澹┦┕るA段;
(六)項目負責人;
?。ㄆ撸┦┕r間。
第十五條 《施工噪聲許可證》必須張掛于施工現場辦公室,以備檢查,并將夜間施工的告示張貼于施工現場周圍,施工單位應做好周圍居民的解釋工作。
第十六條 《施工噪聲許可證》發放后,發證單位應將發放情況當日傳真給市環保信訪辦。
第十七條 高考期間及重大節假日,不得批準有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 環保部門有權依法對其管轄范圍內的建筑施工工地進行現場檢查。
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并為檢查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延誤。
第十九條 市環保部門直接處理夜間值班時所接的全市范圍內的夜間施工噪聲投訴。區環保部門實行每天24小時值班后,市環保部門按市、區管理分工,應及時分轉有關夜間施工噪聲的投訴件。
第二十條 妨礙、阻撓環保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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