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環(2000)95號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危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居民人身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第三條 深圳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我市事故應急工作政策;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事故應急計劃,做好事故的防范和應急工作;
(三)確定事故的程度,統一指揮事故應急反應行動及處理工作;
(四)及時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和市政府通報事故的情況,必要時,請示由市政府直接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第四條 可能發生事故的單位,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執行我市事故應急工作政策;
(二)制定事故應急處理計劃;
(三)聽從本局統一指揮,調動本單位事故應急反應行動;
(四)及時向本局報告事故情況,提出應急反應措施和建議;
(五)協助和配合本局做好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事故的應急準備:
(一)針對不同事故的類型和程度,預先制定應急計劃,應急計劃包括本局應急計劃和可能發生事故單位應急計劃;
(二)可能發生事故的單位的應急計劃由該單位制定,報本局審查、備案。
第六條 應急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應急工作的基本任務;
(二)事故應急反應組織及其職責;
(三)可能發生事故的主要因素;
(四)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反應的詳細方案;
(五)事故應急設施、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
第七條 本局在項目審批時,應將事故應急措施納入審查的內容,并督促申請單位落實。
第八條 本局可根據需要組織事故的應急演習,有關單位應積極參與。
第九條 事故應急反應:
(一)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將應急情況報告本局,并采取相應的應急反應措施。本局接報后,應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指揮事故急應處理工作,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對事故的性質和危害作出恰當的認定,確定處理方案;
(二)現場應急反應人員應當注意安全防護,盡量減少傷亡;
(三)因事故應急反應的需要,本局請示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實行地區封鎖;
(四)有關事故的通報由市政府授權的單位統一發布;
(五)根據國家環保局《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的規定,由本局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條 事故應急終止由本局決定。事故應急狀態終止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向本局提交詳細的事故報告。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根據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程度,采取有效的恢復措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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