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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辦事指南

發布時間:2013-08-08點擊數:8471

    一、事項內容:
    準許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第五十七條;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5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8號發布)第二條;
    (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國務院令第380號發布)第二十二條;
    (四)《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04年1月14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第二十條。

    三、條件:
    (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家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2.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3名以上);
    3.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4.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5.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6.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三)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2.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3.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四、申請材料:
    (一)廣東省或深圳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原件3份);
    (二)提供建設方工商部門注冊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擬使用場地的證明材料(場地所有權或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四)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五)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原件1份);
    (六)《深圳市經營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報告》(原件1份);
    (七)符合許可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
    1.從事危險廢物經營人員的上崗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2.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與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的企業簽訂的有效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有關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試驗書籍或科學論據;
    5.不能利用廢物或殘渣的合法去向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6.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申請表格:
    (一)申請人需填寫《深圳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表),該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辦事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網(http://www.szepb.gov.cn)上免費下載;
    (二)國家環保部、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初審有關表格,待定。

    六、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七、決定機關:
    綜合類經營許可由國家環保部或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決定;醫療廢物經營許可、危險廢物收集許可由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決定。

    八、程序:
    (一)醫療廢物經營許可、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程序:
申請人向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遞交申請材料——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審核并作出決定;
    (二)危險廢物綜合類經營許可程序:
    1.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2.處置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3.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申請人向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遞交申請材料——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初審——國家環保部或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作出決定。
    (三)其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作出決定。

    九、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十、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審核后,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予以出具《深圳市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初審的批復》;
    申請醫療廢物類及收集危險廢物類經營許可證,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予以許可后分別核發《深圳市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及《深圳市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十一、法律效力:
    取得初審合格的批復后方可向國家環保部、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申請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取得醫療廢物類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醫療廢物經營活動;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十二、收費:
    無。

    十三、年審或年檢:
    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