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內容:
準許跨市轉移危險廢物。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第五十九條。
三、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方予許可:
(一)收集、處置單位必須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
(二)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
(三)危險廢物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接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四、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危險廢物跨市轉移計劃表》(原件2份);
(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及危險廢物申報情況報告(原件1份,加蓋公章);
(三)接受單位、運輸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四)危險貨物運輸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屬委托第三方運輸的,須提供雙方委托協議及第三方運輸資質;
(五)接受單位利用或處理處置方案(原件1份,加蓋公章);
(六)危險廢物運輸應急預案;
(七)接受地環保局接收意見。
五、申請表格:
申請人需填寫《深圳市危險廢物跨市轉移計劃表》(見附表),該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辦事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信息網(http://www.szepb.gov.cn)上免費下載。
六、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七、決定機關: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總機:26995130/32 傳真:26995560 郵政編碼:518005
地址:羅湖區人民南路3005號深房廣場B座32F 技術支持:環科中心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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