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內容: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經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檢查合格后,準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投入試運行。
二、法律依據: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第十八條;
(二)《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04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條。
三、條件:
申請單位具備下列條件方予許可: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未發生重大變化;
(二)采用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三)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能同時投入使用;
(四)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設置污染防治設施。
四、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投入試運行申請表》(原件4份,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批復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方案(原件1份)。
五、申請表格:
申請人需填寫《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投入試運行申請表》(見附表),該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辦事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信息網(http://www.szepb.gov.cn)上免費下載。
六、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七、決定機關: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八、程序:
申請人遞交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在規定的時限內由深圳市環境保護局對申請單位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和其他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合格的,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或試運行通知,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和環境保護設施投入實物試運行。
九、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并作出決定。
十、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予以許可后核發《同意環境保護設施試運行通知書》和《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3個月。
十一、法律效力:
取得許可后建設項目主體和污染防治設施方可投入試運行。
十二、收費:
無。
十三、年審或年檢:
無。
總機:26995130/32 傳真:26995560 郵政編碼:518005
地址:羅湖區人民南路3005號深房廣場B座32F 技術支持:環科中心信息部
版權所有 © 2019深圳市環境工程科學技術中心有限公司 粵ICP備11103453號